虚拟货币为媒介的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宣判,多人获刑并处罚金
2021年10月,办案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外币兑换客户通过网站的储值、支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将外币支付至指定的境外账户。之后,我们使用该境外账户以外币购买虚拟货币,在境内出售虚拟货币并按照约定的汇率向客户指定币种支付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赚取了汇率差价和服务费。”团伙成员郭某钊到达后供述。该案中,该地下钱庄以虚拟货币为媒介,从事非法外汇业务,扰乱金融管理。命令。
2022年6月27日,上海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郭某兆、范某珍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每人还被罚款;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詹某祥、梁某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外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件8起,主要涉及跨境敲诈型非法外汇交易。本案就是其中之一。
账户变更
挖出地下钱庄
“该账户交易出现异常,可能涉及境内外虚拟货币交易……”2021年5月,公安机关接到转送线索称,某银行账户自1月以来累计交易2万余笔。 2018年至2021年4月,近五分之一的交易发生在凌晨和深夜,交易资金的流向是购买虚拟货币,然后套现并将资金转移到海外。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类似账号还有多个。据账户持有人透露,一家利用虚拟货币为他人进行非法结汇的地下钱庄浮出水面。
根据相关规定,每人每年外汇限额为5万美元。于是,一些人开始寻找非正规、非法的货币兑换方式,地下钱庄就有了“广阔的市场”。
地下银行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跨境汇款、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活动的机构。作为老板的陈某国(另案处理)开设了一家公司,通过向境外客户提供充值等服务来收取外币。随后,他用该外币购买虚拟货币,由范某娟等人通过非法渠道出售换取人民币,然后将人民币兑换成人民币。海外客户的国内账户。这样,货币兑换就完成了。
早期干预
引导和跟踪资金兑换链接
“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均为非法金融机构,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币跨境兑换,是一种新型的非法外汇交易行为。 2021年9月18日,宝山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此案,并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案件性质、管理部门和外汇局进行多次讨论和评估。还有人总结称,“这种行为使得相应的外汇交易失去监管,直接危害金融管理秩序。”
由于大多数货币兑换客户和账户都在海外,因此很难获得证言和核实资金流向。因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都把认定跨境资金联系作为收集、整理证据的关键。
为确立地下钱庄犯罪行为模式,检察院指导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通过获取后台账户信息、订单记录等方式,重点讯问参与分工、谋利的人员。 、银行交易明细、地下钱庄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方式,以及各环节的运作方式和盈利资金,一一查明涉案资金的跨境流通模式“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以及参与程度每个演员。
“本案涉及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三种货币流向,因此如何追踪跨境资金的互联环节是重点。”检察官表示,由于三种货币流动通常不会同时发生,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调查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充值和提现交易记录,并与交易哈希进行比对。交易所网站后台数据中虚拟货币的价值、交易时间和数量,并确认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三种货币流向均由同一帮人操纵产生,从而识别资金兑换过程以及犯罪的金额。
设置网站
地下钱庄全链条经营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在该地下钱庄中,除老板陈某外,郭某照还负责设立非法兑换网站并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营。
郭某兆、陈某国作为公司技术人员,策划并建立了该网站。当网站后台出现订单不显示、订单无法提交、收款银行账户不显示等问题,或者网站需要维护时,郭某照都会处理。
“该网站面向海外客户,主要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购物支付、视频软件充值等服务。”郭某兆解释,海外客户在网站注册会员后,通过网站储值、支付。等待业务部门下单并外币付款。陈某国等人通过虚拟货币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后,客服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人民币转给客户,完成充值服务。购物支付时,顾客在购物账户上选择商品,点击“找人代付”功能,将链接发送给客服,客服再用兑换后的人民币付款完成交易。手机、游戏、直播充值等业务也进行类似的操作。
检察官表示,除技术人员外,该案还涉及财务、处理客户订单的客服人员以及处理虚拟货币买卖的工作人员。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是通过范某娟等人完成的。 “我和丈夫以及几个亲戚组成了一个团队,从事虚拟货币交易。陈某国经常向我们出售虚拟货币。他出售的币量很大,折合人民币可达数百万元。他是一个大客户。”范某娟供述,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所需的虚拟货币账户和银行账户是其与詹某祥、梁某钻等亲友开设的。
作为这条犯罪链条中最底层的账户提供者,詹某祥实名注册了虚拟货币账户,申请了多张银行卡,开通了网上银行,并将这些全部交给范某娟等人使用。但梁某钻明知自己的多张银行卡用于虚拟货币交易,但仍默认允许他人使用。 “银行曾经提醒我,银行账户交易经常出现问题,但我仍然没有收回银行卡。”
加强协作
联手打击新型外汇犯罪
2022年1月13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认定,明确利用虚拟货币作为交易媒介,实现虚拟货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外汇和人民币,包括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外币,或者将外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的行为,均属于非法外汇交易。
“该团伙涉案人员较多,在处理涉案人员时,一定要保证罪刑一致,对他们的客观行为和主观认识要综合分析,区别对待。”检察官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陈某国等人设立网站,通过境外账户收汇、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的方式获取外汇交易利润。违法经营金额共计2.2亿元。
作为交易所网站的建设者,郭某昭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为犯罪团伙提供技术协助,未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和非法收益分享,可视为从犯;范某珍等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帮助陈某国等人办理外币、人民币兑换业务。其关系密切,系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犯罪过程中按照指示操作交易,可视为从犯;詹某祥、梁某钻分别向范某举报范某等人提供了大量银行账户,詹某祥还提供身份信息供范某等人为涉案交易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从而获利。虽然他们没有直接参与非法外汇交易,但可以证明二人对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有大致了解,故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判刑。陈某国等人分别办理此案。
2022年2月11日,宝山区检察院对上述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交易、去中心化、无国界等特点,跨境转移资产,加剧了金融犯罪的危害。”检察官表示,此举也加大了查处金融犯罪的难度,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我们将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的沟通合作,共同研究解决新的金融犯罪问题”。针对办案中出现的情况和新问题,严厉打击这种新型外汇犯罪。”